补缴养老保险为年老生活添温暖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0-01 07:52:35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生育率连创新低,预计未来我国老龄化将加剧。最近传得沸沸扬扬的延长退休年龄之争,在经济低迷的经济背景下,显得尤为热烈,每个人都很关心自己年老后的生活。作为中国人该选择什么样的养老模式,这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

50年后满脸皱纹,是和自己心爱的人坐在藤椅慢慢摇的悠闲富足生活,还是每天为茶米油盐斤斤计较的拮据生活?这是每个人都不能忽视的问题。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各省市的养老保险补缴具体政策不相一致,参保人可到当地社保局进行详细咨询。

补充养老保险为老年生活“护航”

现在的养老模式层出不穷,但是在中国大势所趋还是居家养老,回归家庭和社区,让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生活。居家养老,不管是当前,还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绝大部分老人的主要养老方式,但是养老基金从何而来?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养老生活质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的忠诚度,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但是,如果职工中途离职,这笔养老金该何去何从?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如果公司职员辞职,对其补充养老金的处理可依据公司的规定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税如何算?养老金如何发?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为个人节省了个税。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个人帐户储蓄额的多少确定。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以从其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补充养老金。在职工违法、违纪、离职等情况下,如何计发补充养老金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办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是需要一定的申请条件作为支撑的,只有满足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补缴。那么,究竟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养老保险补缴呢?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

二是申请补缴时具有所在省市户籍满5年;

三是曾与所在省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具备上述年龄和户籍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家属工、农场耕种农场土地的人员也可参照补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也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了

多年来,受自身经济状况等约束,一些在职介、人才中心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按政策补缴养老保险只向单位开放,个人无法补缴,导致这一群体退休后可能面临缴费年限不足或年限短,领取养老金水平较低,这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历史遗留问题。自出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来,为解决我国广大人群的养老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补缴养老保险完全采用自愿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将当年缴费的空白期全部补足,也可以选择补缴部分时段。

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扎堆”现象,社保所建议,目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尽快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早补缴,早享受;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不必急于办理,可等到规定时间内,待大部分人员办完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后再办理,以免排队拥挤;为了确保安全,参保缴费请避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建议持银行卡刷卡缴费。

怕补缴养老保险公务员也想早退休

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一则消息称,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指出,“十二五”时期,将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这则消息给公务员思想上带来的波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公务员补缴养老保险,对于社保基金,当然是一大利好,也有利于社会公平。但作为政策的“最大受害方”,公务员肯定存在抗拒之心,对他们来说补缴养老保险可也是一大损失啊,反映到退休年龄是否应该推迟的问题上,多数公务员还是希望60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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