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直属南平市人民政府的副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南平市直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内设综合科、计财科、归集使用科、信贷科、审计监督科,各县(市、区)管理部为中心派出机构。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使用、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各办事处的内部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管委会批准的额度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八、定期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对帐。
九、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对各县(市、区)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
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南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贷款政策,有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住房的需求,抑制住房投资及投机行为,近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12年3月19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为南平市区双方缴存职工45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5万元,其他县市双方缴存职工4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0万元;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凡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通知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2〕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的精神,现将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中央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维持原有比例,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我市市辖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确定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1162元,中央、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2421元,最低缴存限额分别为:43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和38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
三、上述限额调整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请各有关单位即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管理部)营业大厅办理2012年度相关缴存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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