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1、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2、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3、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
(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购房类:
1、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首付比例的购房发票;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注: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前申请办理。
2、购买二手房贷款:
(1)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
(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注: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申请办理贷款一般应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3、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4、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准予贷款的,窗口工作人员将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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