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管理提取限本人及配偶

发布者:杜智哲|发布时间:2014-09-12 10:21:26

青岛公积金管理将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办法规定只能由购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权提取。

另外,单身者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60万变为最高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青岛公积金管理公积金变为只能由本人及配偶提取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管理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变化

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青岛公积金管理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青岛公积金管理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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