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相关条例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5-16 17:43:00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并从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失业保险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员工失业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1、重新就业的;
  • 2、应征服兵役的;
  • 3、移居境外的;
  •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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