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蔡问道,去年她失业了,海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到今年的12月份才领完。但是她9月份找到了工作,单位给她参了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月就停发了失业保险金,不知这是为什么?剩余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办?
针对此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已经找到工作,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关于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处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沈阳:五类再就业人员应缓领失业保险
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人员、经培训已经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和已实现阶段性就业人员等5类人员应主动放弃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办理缓领失业保险手续。这是沈阳市政府近日提出的要求。
据悉,沈阳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条件是:具备单位个人缴纳失业费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才可以办理失业保险,每月可以获得保金223元。但据有关人员解释,这是灵活政策,在落实到沈阳市后,沈阳市将根据自身情况来判定全市到底有多少人需要参保。
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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