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纳中断 单位要为医疗费埋单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7-05 14:43:47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今后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将实现并轨,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因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将有所上涨。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按时缴费将提高自付比例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后,参保人员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3个月内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相应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5%。

《办法》还规定,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门槛”逐步降低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起付线通俗讲就是“门槛费”,新的起付线标准相比过去有所降低,这也有利于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30%计算。

“虽然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门槛’会逐步降低,但并没有取消,目的是制约那些不具备住院指征的人也去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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