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东莞医疗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1、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等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2、属于生育(符合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及属于生育引起疾病的除外)、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
3、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的治疗;
4、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5、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
6、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7、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参保人有下列就医就诊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1、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就医;
2、将自己的社保卡转接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证件或故意伪造、涂改处方、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3、病情未达住院指征,参保人要求住院;
4、因参保人自行提出不符合基本医疗原则的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包括符合规定的门诊抢救及急诊)。
东莞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标准是什么?
缴费标准
(二)综合参保人除享受上述各项待遇外,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及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超支不补。参保人凭“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够药可划卡消费。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2%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2.3%划入;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5%划入。
2、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参保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七个月起,符合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俺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a、社保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0%;超过10万、不足或等于15万元得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
b、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补助比例如下:
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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