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费补交应及时 工龄决定社保待遇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0-31 09:20:19

2011年,青岛市人社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近日,不少市民收到了2012年社会保险(放心保)个人权益记录单,但是对于个人首次参保日期表示疑问,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次参保时间并不等同于参加工作时间,首次参保时间只是一个记录,和社保待遇无关,参保人所享受的社保待遇视工龄而定。

本次发放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除了去年发放的记录单上有关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等常见信息外,还新增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信息,参保人员可以更加完整准确地掌握个人参保缴费明细和享受待遇情况。

首次参保时间不等同工作时间

“首次参保时间并不等同于参加工作时间。”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市的机关事业保险是从2003年开始建立的,根据《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职工自企业或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保缴费,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或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4月之前调入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最早为2003年4月,2003年4月之后调入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以参保时间为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首次参保时间只是一个记录,和社保待遇无关,参保人所享受的社保待遇视工龄而定。

职工发现欠缴需及时补交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背面,详细注明了社会保险各项数据信息的说明,参保人员若认为记录单内容信息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咨询、核实,也可通过参保时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核实。如发现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需及时、足额补交欠费,或督促所在的参保单位为其及时、足额补缴欠费,以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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