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保险理赔不能忽略的细节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3-04-09 14:06:06

人身保险理赔一直都是大家很关心的事,但在人身理赔这过程里总是有很多容易忽略的细节。如果被我们忽略了,人身理赔过程就会困难重重,给我们的生活会带来诸多不便。人身理赔的过程中有很多注意的小细节事项,下面具体来分析下这些容易被我们忽略的小细节。

  人身保险理赔的注意细节

1.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理赔报案均采用电话形式。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保单号码、被保险人、报案人、事故基本情况(时间、地址、经过)、就诊医院、现状、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符合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确认。

3.理赔资料齐全:在进行人身保险理赔时,无论是什么险种,必须准备最基本的单证为: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证件的原件及最近一次缴费的发票、理赔申请书,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未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门诊+住院:门诊病历、门诊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各种检查报告、住院费用收据。

4.理赔分割单: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社保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社保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5.理赔事故调查: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如有疑问会进行理赔调查。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如有需要还需要提供理赔资料以外的其他。如果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投、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人身保险理赔的进行带来障碍。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并且要亲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在人身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有一个步骤是需要申请报案的时候需要提供理赔材料的。大部分投保人由于不清楚具体的材料到底是哪些,导致在理赔的时候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人身保险理赔之前要将所有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准备好,使理赔能够顺利进行。

理赔材料具体有哪些

申请死亡保险金理赔材料:1.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2.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伤残保险金: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2.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院诊断证明。2.住院费结账单、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发票。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人身保险的理赔期限注意

1. 保险责任的核定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一般认为,除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人身保险公司最长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人身保险责任的核定,且在属于人身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在该30日内应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金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作出核定,仅是核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金额并不在上述时间范围内。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并未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与确定具体保险给付金额的核定进行不同的区分。虽从新《保险法》字面理解,可能存在上述第二种观点的情形,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同时作出上述两种核定,并以《理赔领款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 保险金给付期限

新《保险法》仅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另外,新《保险法》对先行赔付作出了规定,即保险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笔者认为,虽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上述新《保险法》关于60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需先予支付可确定数额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执行。

3. “空白期限”

关于保险理赔期限,虽有上述规定,但关于保险公司作出保险责任核定后需在多长时间内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及需在多长时间内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新《保险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关于保险金给付期限,依然具有不确定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可能难在确定期限内获得全部保险金给付。

在人身保险理赔过程中,熟知这些细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理赔的期限。人身保险理赔将会顺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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