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负责全市市区包括市属县(市)和中、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内容丰富,各项国家、地方政策通知应有尽有,随时更新,要想了解最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市民们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和业务办理。不知这些政策、通知你了解了没有?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5)哈尔滨市劳务派遣人员;
(6)进城务工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
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单位建户审批表》和《公积金个人建账明细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单位录用新职工和调入职工,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申请书》,到管理中心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调入职工原单位有公积金账户的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单位录用新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6、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统制字〔199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
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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