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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指引颇为重要。
一、贴息对象
(一)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包括在珠海创业的国内普通高等高校毕业生和具有中国国籍、取得国外学位证书、经驻外使领馆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生。
(二)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二、贴息条件(下列条件需同时具备)
(一)2014年5月1日后(含当日,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始时间为准)从经办银行获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期支付本息。
(二)在本市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学年高校学生除外)。以上信息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三)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从事种养业的以签订有关种养合同日期计算3年内)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同一人;从事种养业的,申请人应为签订种养合同经营者。
(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银行其他贷款(需经办银行核实)。
三、贴息金额
享受贴息金额=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贴息利率×贴息期限。
(一)贴息贷款额度
申请人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下列吸纳就业的情形除外)最高为10万元。
申请贴息时吸纳毕业学年起3年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不含申请人),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贴息利率
1.申请人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其他申请人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三)贴息期限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1.在贴息期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均按创业小额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贴息资金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当年贴息预算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均按创业小额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3.由于个人提供担保方式不同,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会因人而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政府给予的贴息利率时,高出部分需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限
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申请人按期支付本息后,可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后20日内提出贴息申请。
(二)受理单位
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名单见附件2)。
(三)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2、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出具《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情况证明》原件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从事种养业的,提交有关种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村委会出具的种养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属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无需提供材料,由经办机构核查(从事种养业的,可核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记录)。
吸纳就业的,应一并提供上述第4、5项吸纳就业人员的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贴息时全部提供(原件由经办机构核对后退回),之后只需提供第1、2项材料。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贴息
(一)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及将创业小额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或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的;
(二)同一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优、信用好、带动3人以上就业,首笔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未超过2年,在享受贴息终止之日起2年内申请二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除外);
(三)同一经营主体原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再以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
(四)申请人已注销营业执照或已停业、歇业的(含终止种养合同的);
(五)有不良贷款记录的;
(六)政策规定不予贴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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