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昆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关于新老政策的衔接意见
1、各镇与原有各种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2、与昆政发(1992)136号文件的衔接:
⑴达到现行政策规定养老年龄的,按原定享受标准和现行政策规定的给付标准之和结算养老金待遇,若其子女不参保的,父母只能按原定标准享受。
⑵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养老年龄但已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原定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到达现行政策规定的养老年龄后,按第⑴条规定执行;本人不愿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的,其父母不能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本人到达现行政策规定的养老年龄后,也只能继续按原定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⑶未领取养老金的,必须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到达昆政发(1992)136号文规定的养老年龄后按上述第⑵条规定执行。
⑷参加社保的,按照不能多头参保的原则,参加社保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趸交参加农保缴纳的资金由市农保公司扣除规定的费用后作退保处理。
3、与昆政办发(1994)35号文件的衔接:对于已按昆政办发(1994)35号文规定领取征土养老金的老人,子女暂不参保的,父母只能按80元/月的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 关于对下列人员调整征缴标准
1、对于本市农村范围内各类企业中,目前暂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大龄农民职工参保,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缴费基数的15%和10%缴纳保费。
2、对于没有雇用从业人员的个体经营户参保,由个体经营户和市、镇两级财政分别按规定缴费基数的15% 和5%、5%缴纳保费。
3、对于雇用从业人员的个体经营户参保,户主夫妇必须按规定缴费基数的25%全额缴纳保费;其从业人员参保,由户主和从业人员分别按规定缴费基数的15%和10%缴纳保费。
4、对于福利企业中的四残人员参保,由企业、四残职工和市、镇两级财政分别按缴费基数的15%、6%和2%、2%缴纳保费。
5、对于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保,在经镇鉴定小组审核并公示的基础上,由个人、市和镇两级财政分别按缴费基数的2.5%和11.25%、11.25%缴纳保费。
三、关于未参加和中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参保政策
对从未参加工作或暂时失业造成未参加或中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原则上应动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市、镇两级对纯农户同样的补贴政策。
四、关于子女停保后父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政策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停缴保费半年以内的,其父母暂时按规定继续领取养老金,到半年时子女必须交清欠缴的保费。半年内愿意补缴的,可享受市、镇两级对纯农户同样的补贴政策;半年后愿意补缴的,必须补缴全部保费(含市、镇两级补贴);半年后仍不愿补缴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父母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待其缴清保费后,再按规定恢复其父母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五、关于对大龄农民参保的专项政策
对于录用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农民的企业(包括个体业主雇用),并按规定为这些人员缴纳保费的,市、镇两级政府将在每年年底按实际吸纳大龄人员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各1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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