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意外的概率越来越大了,为员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也日益为企业所重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员工带了全面的综合性的工伤保障。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可选阳光保险提供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凡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的基本责任部分,并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可选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责任: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工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工伤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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