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季度,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显示,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保险业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首次实现分类监管评价没有出现风险较高的C、D类公司保险业偿付能力和分类监管,行业风险状况持续改善。
昨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第22次会议,研究讨论了2013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会议决定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自2008年底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以来,保监会对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持续改善。2013年一季度,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比上季度增加24家。
评价结果显示,保险业首次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具体结果如下,A类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类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类公司0家,比上季度减少7家;D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一致。
近年来,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持续改善。2013年一季度末,除三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溢额总计为4418亿元,较2012年一季度末增加1775亿元,增幅67%。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预测2013年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继续维持充足II类水平。
2012年以来,保监会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偿付监管措施,有效促进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持续改善。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及分类监管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高公司的监测,通过采取预警措施,要求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及时补充资本,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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