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套取属违法 2年内不得贷款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0-09 16:43:44

去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起草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贷款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此前对于公积金贷款,有明确的规定:即凡有6次以上住房贷款不良记录的均不批公积金贷款,其申请将会作退件处理。根据意见稿规定,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2、住房贷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工,在贷款结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其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套取公积金是违法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有限制性的,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自己的钱,为什么不能随意支取?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权属上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它的专用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与银行储蓄有着根本的区别,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明确规定了它的使用范围,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职工才可支取。如果可以随意支取就不可能建立起长期住房储金,也不可能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部分单位公积金缴存较早,职工不断积累的公积金帐户资金数目已相当可观,出现了个别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一是个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到管理部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二是先假意同开发企业签定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后再退房。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种属于购房材料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二种属于购房行为虚假,管理部将坚决追回被套取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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