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职工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草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社保经办机构10日内对其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若用人单位仍逾期不缴,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报所属社保行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无效的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依据,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企业分担风险、承担责任的有利措施,是对企业的保护。
作为企业除了承担经营风险之外,国家还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其用工的劳动责任,但国家为了减轻企业对劳动责任(这里主要指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责任),通过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担了企业的对这些责任的风险承担,这不仅有利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而且是完全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企业且不可认为这是国家对企业负担的加重,任何人、任何时间也不敢保证,自己的企业不会出现任何用工风险,一旦出现,社会保险是对企业的最有利保护。
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缴纳社保的支出。
既然缴纳社会保险的意义如此重大,因而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规定了其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劳动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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