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保障职工社保利益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1-11 08:58: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的缴纳及管理不仅牵涉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更是有着重大影响。那么,新规当中究竟有哪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进一步明确社保范围  工伤险生育险也必缴

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包括在内,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社会保险的范围已明确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进来,因此此次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五险。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区社保部门要求五险同时缴纳,而有些社保部门没有这样的要求,各地操作不一,但无论社保部门是否要求五险同时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险种,至少应该包括这五种。

保障职工缴费知情权  社保明细须职工签字

《规定》第5条第1款: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第2款: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现在,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已经采用了这个办法,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和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每年在核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时候,一定要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明确单位代扣代缴义务  单位不履行义务属违法

《规定》第11条第1款: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规定账户余额不足缴费  单位必需提供相应担保

《规定》第21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情况下如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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