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政策 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3-03-06 14:39:48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保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很多人都选择了养老保险这一方式,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增大。相关部门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进一步提高,幅度约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将会进一步调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0日上午介绍了2012年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为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调整水平将更高。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尹成基介绍,2012年养老表现新政策的调整,综合考虑2011年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目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在抓紧组织实施。至此,我国已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

2012年,我国将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相应适当调整居民个人(家庭)缴费水平。2011年该标准已从每人每年120元增加到200元。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将普遍达到70%,并计划用部分新增补助资金,建立大病保险,增强保障能力,减轻大病家庭负担。

全国各地的情况也不是完全相同,如北京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就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人均月增230元,增幅约10%,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2510元,政策涉及198万人。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是完善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增加个人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同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划缴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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