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待改 医疗责任强制险有望调研

发布者:jzbj|发布时间:2012-09-02 20:44:19

“医强险”是指一个体系,由政府、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缴纳保费,共同承担医疗风险。我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化解医疗纠纷,本次是我第二次委托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8月20日收到了回复。”常德律师曾凡林激动地告诉记者。

在2011年2月份,曾凡林曾委托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修改目前的司法鉴定体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并在稍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作出进步性规定。两次给全国人大写信建言法律相关问题并得到回复,这在我市开了先河。

“我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化解医疗纠纷,达到医院安宁地实施医疗服务、患者理性地接受医疗服务、政府维稳压力降低的目的。”曾凡林希望有关部委加快调研进度。

今年2月,他提笔写下《推行“医强险”刻不容缓》一文,委托王志英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0日,曾凡林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回函。回函中,中国保监会经商卫生部答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配套机制,对于有效转嫁医疗风险,切实缓解医患纠纷,深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下一步,他们“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各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组织专家对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进行研究。”

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时至今日,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开展得并不成功,一直处于“左右不讨好”的困境,医疗机构不愿意投保;保险公司视其为“鸡肋”险种,经常抱怨亏损。

据介绍,为了能将医疗责任险成功推行,此次即将出台的医疗责任险方案对外界关注的两个焦点:钱谁交、怎么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保费方面,由政府、医院、个人三方分担;在理赔方面,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类似保险公司的理赔机构,负责认定责任和赔偿方案。显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以往医疗责任险存在的问题,这两大规定都非常有针对性,而且可以看出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

把政府和医生个人也作为保费承担方,一方面可以体现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对医生形成一定的约束。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医生参加职业保险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以美国为例,一般一位医生近1/3的收入都是用于购买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赔偿责任就落到保险公司身上。另外,保费盘子大了,赔付比例下来了,“低保费、高保障”的状况得以扭转,保险公司才有把医疗责任险做下去的动力。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当于建立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这是新方案非常让人期待的一个亮点。在美国,保险公司是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无需接触,只要保患双方派出律师进行谈判,达成协议更好,谈不拢就打官司。因此,此次新方案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推广医疗责任险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医疗纠纷的理赔,才可以使医院抽出精力更好地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

此外,国家版医疗责任强制险方案中是否会增加医疗责任保险险种,也值得关注。现实生活中,一些类似“医闹”的非医疗事故尽管不在医疗责任险理赔范围内,但对医院却损害很大,医疗机构对此也是怨声载道。如果能够增加或细分责任险险种,把医疗事故外的相关风险也划进来,让保险公司更多地介入,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医疗责任险“分散医疗风险和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在减轻医院负担的同时,还可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总的来说,国家版医疗责任险的想法很好,但笔者认为,其实际操作难度仍然不小,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发挥多大的第三方作用,令人担心。与许多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就缺少一个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所以,即便是保险公司出面,也无法避免相互包庇的嫌疑。因此,必须要保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这是医疗责任险能否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

新闻链接: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发展状况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医疗机构缺乏投保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政府主导,医院被动参加。制约医疗机构投保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医院有自担风险风险的能力,缺乏投保意愿;第二,医疗责任保险费率较高,中小医院难以承受;第三,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除了期望转嫁经济赔偿风险之外,主要是希望将大量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这反映了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把医疗纠纷推出去。

(二)保险公司热情不足。究其原因:第一,不专业。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涉及医疗、法律、保险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及复合型人才的积累。第二,无经验,风险大。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的险种,且处于试点阶段,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覆盖面小,缺乏经验数据,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运营上,不能依靠“集万家保一家”的大数法则来合理地计算赔付率和设计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造成保险公司在推广该险种方面不积极。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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