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理赔多换保被捆绑销售 保监会立案来帮忙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02 20:44:19

今夏暴雨加艳阳,不少机动车发生故障,理赔事宜成为车主的难题,刘女士打来电话反映,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高调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取消了多项免除责任的“霸王条款”,并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一具体做出了规定。

然而,如今她的车出现了故障需要理赔时才发现,各大保险公司的车险销售均称新规何时施行尚没有时间表。《示范条款》发布近半年仍没办法落实,此外,本站记者还发现,对于上一年度理赔次数较多的车辆,作为车险“三巨头”的人保、平安和太保还设置了捆绑销售的政策。

今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该《示范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在于针对此前饱受诟病的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作出修改。

所谓“高保低赔”,就是一直以来,车主大部分是按照新车购置价买保险,即便新车成了旧车也是如此。如果车主要按照协商价格买车险,理赔时都会遇到折扣。而新条款不但规定保险金额按照实际价值确定,更重要的是额度内的理赔不会打折。

所谓“无责不赔”,是指事故中如果投保车辆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便不予理赔,需要由投保人去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投保人一旦碰到“老赖”往往无计可施,甚至需要向法院起诉。新条款的亮点在于,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免去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广大车主对新规推行迫切期待,但记者近日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保、阳光、大地、华泰等6家保险公司的车险销售,得到的答复却是《示范条款》何时执行仍是未知数。

“示范条款推出已经快半年,为何迟迟没有实施呢?”一些车主对此纷纷提出质疑。而在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车险专职顾问看来,新规对保险公司利益影响巨大,肯定会经历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保险公司多拖延一天,就能多获取一份收益。面对各界的质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鹏曾表示,操作层面的工作量很大,保险行业协会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完成这些工作。

理赔几次算合理说不清

现在保险公司大都有这样的规定:车辆一年内多次出事故,理赔次数多了,保险公司在第二年可能拒赔或者是加费承保。然而,究竟几次理赔算多,会增加多少保费,却没有一个透明的公示,往往让车主觉得云里雾里。

对此,平安的车险销售人员建议,车辆一年的出险理赔次数最好控制在2次以内,这样一般就不会增加第二年的保费。 “如果车损在300元以内,最好自己修理,不要浪费理赔额度。 ”

同样让不少车主感到费解的还有,为什么车险费率浮动只与理赔次数挂钩,而无视理赔金额?

对此,一家保险公司的定损专员解释,一年内多次出险,说明驾驶员驾驶习惯不好,或是技术欠佳,这会导致他以后经常出险;另外,出险一次和出险多次所占用的公司理赔资源不一样,即使再小的案件,也要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理算、财务、赔款等,这会增加保险公司很多运营成本。

根据保监会监管层的工作部署,今年4月-12月是集中治理车险理赔难的阶段,保监会将建立相关基础制度、机制、规范和标准。而从7月1日起,保监会在3月份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正式开始实施,该规范明确了车险报案后3日、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的强制立案时限等。车险理赔将进一步走向规范。

据悉,目前“拖赔惜赔”是车险理赔难的集中表现。近日记者梳理这些案例发现,保险公司拖赔惜赔的招数往往大同小异,而车主认识这些招数或有助于在理赔中将之化于无形。

招数1  在单证上“故意刁难”

案例回放:小志因撞伤行人被告上法庭,最终经法院调解赔偿对方60多万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赔付后,小志因故无法获得第三方伤残鉴定书、医疗费、交通费等单证原件,在向某财险公司索赔商业三责险时遇到麻烦:该保险公司虽然全程参与法院调解,但仍要求小志提交单证原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复印件,否则拒绝受理。

无独有偶,文先生也因单证问题在理赔时受到“刁难”。今年1月1日,文先生不慎将右车门刮花,在维修厂维修并委托理赔,修车费共800元,而维修厂当天即向某车险提交索赔资料。至2月份,文先生才获知该案已当天结案,但赔款却一直未支付,原因是未提交身份证原件。多次交涉后,文先生于3月12日收到该保险公司赔付的通知。

记者点评:小志的案例是经法院诉讼进行理赔的,商业三责险所涉及的理赔事实及赔偿金额的所有证据原件已经法庭庭审质证,并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在难以获得这些原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要求提供单证原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复印件,显然是有故意“刁难”之嫌。而文先生在结案后一个多月内都无人问津,800元赔款因未提交身份证原件,在确认其身份后,仍拖延两个多月才支付,相对“万元以内一天内赔付”的承诺,实在让人心寒。

相关提醒: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的必要单证。由于车险事故分为单方肇事无人伤、单方肇事含人伤、双方肇事车损涉及人伤等不同类型,所需要递交的单证也相应不同,车主们可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咨询,并根据要求一次性交齐各种单证,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只会拖延理赔时间。

招数2  部门不同“互踢皮球”  案例回放:欧先生在异地出险,因急需用车,征得某车险热线人员的确认后,便在异地4S店进行了部分定损和维修。事后欧先生回到本地后继续定损和维修,但该公司系统上没有该事故勘探及定损记录,欧先生拨打投保地财险公司服务热线,却遭到相互推诿,称该案在湖南定损应找湖南公司,而欧先生找到湖南公司后,该公司则以定损员外出或下班为由一再拖延。

记者点评:上述案例均涉及保险公司的两个分公司,消费者或受害人往往认为他们同属一家公司视为一体,事实上两家分公司相互独立,而沟通不畅、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导致拖延理赔时间的现象。

相关提醒:车主或受害人在出险后切勿慌张更别病急乱投医,遇到不确定的事应咨询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当遭遇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或吃拿卡要的定损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向该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投诉通道和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投诉。

招数3  以低标准赔付“惜赔”

案例回放:康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腿部骨折,住院12天后出院。因康先生骨折部位未使用手术治疗,所以康复较慢,医生建议其全休3个月,但三个月后,康先生仍未康复,经复诊,医生建议其继续全休3个月。康先生前后误工总共193天,但保险公司却以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只赔120天,最后康先生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点评:虽然以公安部发布的《评定准则》来计算误工费最多为120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规定要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相关提醒:在理赔中,车主或受害者难免会遇到保险公司以种种借口减少赔款的情况,此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较生疏的车主和受害者不应忍声吞气,而应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了解其做法是否合理,自己权益是否被侵犯。车主或受害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仍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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