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大病医保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9月19日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26日,《北京商报》又爆料称,保监会已拟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征求意见,这一系列的动作意味着大病医保已经列上日程,据有关部分称,原定于节前推出的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考虑到种种细节,将推迟到双节后公布。
最近两个月,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可谓动作频频。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试。
紧接着,9月3日,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意见》。9月19日,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通知》规定,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五年以上,连续三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并具有相关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在一个协议期内,双方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调整下年度保费,同时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
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则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据悉,细则有望明确保监会对于参与经营大病保险的商业险企,给予的一些政策倾斜,以及适当减免监管费、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内容,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同时,为了防止恶性竞标,保监会还会明确,原则上允许每家集团公司在一个省市区确定一子公司开办大病医保业务。
面对年新增400至500亿元保费大单,市场各方都极为看好保险股未来的估值。不过,要想吃下每年400至500亿元大单,并非易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强调,大病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服务链条长、风险复杂等特点,对保险业专业水平、风险控制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从经办风险来看,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其风险保障额度更高、风险构成更为复杂;从实施目的来看,大病保险关系民生保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大病保险不能拒保,这必然提升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其覆盖面广,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一旦患大病,除原有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50%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根据发改委网站数据,涉及人数将超10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一旦管理不慎,很容易出现亏损。
根据8月3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因此,各地政府是否能正常保证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成为大病保险可持续推进的主要焦点。
“根据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的经营特点,人保健康改变单纯进行事后报销审核的传统做法,探索建立了"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查""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既有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又较好地控制了不合理医疗赔付、降低了经营风险”,人保健康险总裁李玉泉介绍说。已经试水7年的人保健康公司,形成了“政府主导、联合办公、专业运作、特色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业务运营管理模式。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他透露,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另外,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杜绝短期行为,按现行规定,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且一旦中标,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大病商业保险工作的启动意味着,我国医保体系覆盖13亿人之后,要从“普惠”迈向“普惠+特惠”,即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无需增加新负担的情况下,对于患大病时产生的大额自付医疗费用,无论是医保政策内的个人自付费用,还是医保政策外的自费费用,都可以得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二次补偿”。虽然资金投入较少,但是可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家庭负担,杠杆撬动更多被压抑的需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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