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造福环境为绿色买单

发布者:王潇茵|发布时间:2012-10-09 09:49:49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绿色环境越来越难得。工业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而环境污染更是以多种无法根除的形式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绿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已经在发达国家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虽然在我国推行绿色保险存在诸多问题,但相信不久的将来绿色保险将亲近于人们生活。

什么是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保险”,在国外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但在国内还属于新鲜事物。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决定在部分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这表明“绿色保险”在国内已经渐行渐进。

  绿色保险的发展:

  2008年,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公布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试点4年有余。环保污染责任保险利用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对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意义重大。但因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属于自愿性保险,没有出台硬性的行政干预措施,对涉污企业没有任何刚性要求和硬性的管理措施,直接导致企业推诿现象严重,使绿色保险在国内面临着各地推广进度冷热不均,面临“雷声大,雨点小”、“叫好不叫座”的尴尬现状。

推行环境责任险是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必由之路,为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确保绿色保险地位,提高执法环境刚性,这是建立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前提。笔者认为,除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外,还要明确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处罚等具体程序细则,切实加强可操作性。目前在国家层面,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依据只有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联合制定颁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些政府规章总体比较宏观,尚未上升到地方乃至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在推行中主要还是靠环保部门和保险部门“跑断腿,磨破嘴”去宣传推介,成本大、效率低,量上不去、面撒不开。要让高污染企业参保常态化,这个新事物推广最起码需进入省级人大立法视野,才能让环责险尽快象车辆交强险一样家喻户晓,例如广东省推行的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就是通过省级人大立法后实现了全覆盖。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参考标准,加上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的技术力量不够,灾害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这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和产品开发。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保险公司对于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真实数据的掌握。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险技术含量相当高,一旦发生事故,通常需要由地方环保部门对事故定性,如是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在定损方面如果保险公司勘验后给出的赔偿标准双方都能接受则万事大吉。一旦企业对污染赔偿不满意双方起纠纷,即便经过诉讼程序,法院也需要委托一个有资质、令双方都信服的公估第三方来定损,而现在全国仅沈阳有一家独立的环境灾害评估中心,全国范围内有资质的机构则少之又少。

那么,欲让绿色保险由“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究竟路在何方?

从国外环责险的发展来看,一般都有立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现阶段,可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相结合的路子推行,即对省控国控重污染源,石油、化工、印染、采矿、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处理等环境风险大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于其他企业,则通过宣传等途径,引导企业自愿投保,可学习日本政府采取行政建议方式,通过与企业签订污染控制协议达到减排微排目的。当下,各地也可尝试采取对买保险企业给予排污费减免,并在行业准入上降低门槛,为企业环评及“三同时”验收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污染赔偿专项资金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保,使之蔚然成风。同时地方政府要大胆创新,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政府为投保主体,将基金中的部分资金向保险机构投保环境污染安全保险,让企业负责人增强投保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这样,政府的环境污染安全保险与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级投保,各负其责有效互补。另外,政府对全年、连续几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投保企业,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降低保费。对于乡镇、园区,要将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行情况列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状考核,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这样,才能自上而下形成立体参保氛围。相反,对高危企业刻意规避风险长期不买的情况,银监局、环保部门应在信贷、环评等方面设置一定条件给予限制。

对于保险公司,笔者研究了全国各地保险公司合同文本发现,合同对保险企业免责范围太广,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多年来,许多地方保险公司基本是零赔付或者极少赔付,长期以往保险公司“光进不出”难免让企业觉得环境责任保险商业色彩太浓,这是不少地方环境责任保险难以向纵深推进的主因。因此,险种设计必须避免道德风险与逆选择,才能可持续发展。在国外,保险公司对这类保险包括小事故都给予赔付,如英国除辐射事故外一般都给予赔偿,赔付额通常是保费进账的50%70%。基于此,笔者呼吁,虽然推行绿色保险首先要企业消除依赖等赔钱心理,但保险企业当务之急是积极扩大售后服务面,要根据企业污染源性质区别对待,根据企业污染量与产值大小认真探讨确定赔偿率,理性确定保险除外免责范围,进一步细化权利义务,因为赔付责任范围不可过窄也不可过宽,保费与合同文本不能“千篇一律”。若一年未发生赔付,在年终保险企业也可从风险保障节余资金中拿出部分来奖励环保先进企业,给企业以续保信心。

绿色保险的未来:

  推行“绿色保险”,既是政府环境保护新的工作内容,也是企业环境管理的一项新的课题。对于企业而言,要让他们自觉地参加“绿色保险”,切实履行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理应从提高认识入手,采取必需的措施加以推开。一方面,要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出发,给予“绿色保险”以合法的名分与地位,并通过建立逐步强推的各项机制,促使相关企业加入到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列之中;另一方面,要强化相关企业的责任约束,明确企业在购买保险后要承担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现在,国家提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无疑是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企业加入了“绿色保险”,绝不等于将自己锁进了保险柜。对于排污企业来说,不仅不能将参加“绿色保险”作为减少治理污染的责任的托词,反而应更多地怀一份依法排污的责任心,努力把污染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少出污染事故、不出污染事故,这才是上策。如果企业仅仅考虑出了污染事故反正不需要自己掏腰包,那无疑会背离“绿色保险”的初衷。总而言之,在推行“绿色保险”制度过程中,必须防止和杜绝一些排污企业参加“绿色保险”后,就陷入可以肆无忌惮违法排污、出现了污染事故再由保险公司来埋单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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