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力保险中介市场机制改革

发布者:王潇茵|发布时间:2012-10-23 17:55:27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如今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监会即将对保险中介进行机制整改措施。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明确提出“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据了解,目前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已趋于平稳,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等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照常进行。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并将在此基础上部署各地保监局恢复相关许可工作。

完善保险中介工作实施:

一要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在营销制度上做进一步设计和规划,不断优化保险从业人员结构,提高保险营销职业化水平;探索中介公司逐步整合保险兼业代理网点的业务、人员的管理,切实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和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

二要强化保监局属地监管职责。

各保监局要积极履行对保险中介的属地监管职责,创造性地推进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改革,在一定范围内加快试点,培育专业化的中介公司,促进保险代理专业化水平提升。

三要充分认识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要坚持改革、持续推进,逐步打破既有保险营销体制已经形成的利益格局。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保险营销员保障问题等方面,探索既符合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又不影响影响业务、队伍稳定的机制和办法;针对脱落率高等问题设置相应的指标要求,要求保险公司逐步改善和解决。

四要疏堵结合,推进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

要从监管方面引导保险行业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推动兼业代理制度改革,提高行业集中度,改变保险中介市场“小”而“散”现象;严肃查处不适应专业化要求的违规违法问题,为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一、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措施出台的背景。

答:首先,它是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当前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妨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来抓。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一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政策尺度不够一致;准入主体实力不强、参差不齐。因此,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是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其次,它是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中介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壮大的过程,但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由于发展历程较短、基础薄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低,风险管控能力弱,服务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繁多、经营不规范,一批“小、散、乱、差”的机构急需向专业化规模化转型。

从现实情况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是保险中介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顺应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有效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 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出于什么考虑?

答:20123月下旬,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并释放出下一步将提高准入门槛、不再设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类别等政策信号。

保监会对该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初步评估。据统计,20124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数量基本保持平稳,当月实现的保费收入有较大幅度地增长,环比增长了31.12%。另外,这项政策措施也得到了市场和社会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进一步调整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的措施是有实践基础和市场需求的。

三、 为什么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

答: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转型升级,保监会结合近期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实行“堵疏结合、退进并举”的总体思路。堵和退,就是要严格依法限制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增量。通过持续的清理整顿,对现有散、乱、差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关、停、并、转”,减少存量。疏和进,就是要按照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原则,推动符合政策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机构进入保险中介市场。

第一,关于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为顺应和推动保险中介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切实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于去年下半年出台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目前保监会正在审核几家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的有关材料。据初步统计,这些拟设立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旗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就已达到上百家。这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逐步整合,市场上最终会形成若干家实力强、份额大、地位重要的集团。这些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具有很强实力的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的出现,进一步加快中介市场的收购和整合进程,符合保监会综合治理中介市场的目标和政策。

第二,关于车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目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车商、银邮类机构占比接近80%。这些存量机构如果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并整合现有机构网点,那么市场上现存的十几万家机构将逐步形成若干家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这一整合转制的过程将逐步提高这类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也有利于形成监管抓手,提高监管效率。正由于这类代理、经纪公司是市场整合的健康力量,符合兼业代理专业化的总体思路,它们应得到扶持。

第三,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有利于消化和分流现有寿险营销队伍,推动新生力量和新型销售模式发展壮大,有利于保险业实现产销分离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寿险营销体制改革的稳妥进行。

第四,关于现有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今年保险市场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分支机构又处于市场最前线,保留现有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既不增加法人机构数量,又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的震动,保持市场稳定。

总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符合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符合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四、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工作会不会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答:据初步预估,它不会对保险市场形成大的冲击,总体上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一,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已接近平衡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已趋于平稳,现有存量基本可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如前面提到,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后,市场发展基本未受影响。

第二,保监会保留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等机构的设立许可。拟涉足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等机构,可以参与对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的收购和整合,也可以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合作关系。

第三,保监会将继续抓紧调整和修改有关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使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更加完善、符合我国市场实际。在此基础上,保监会将部署各地保监局逐步恢复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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