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是一个越来越普遍化的话题。现在有中介公司、中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您可能被中介登门拜访。当然也不是每一个中介都是好的,所以我们要慎重再慎重。不能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面对保险中介普遍化现象我们必须学会择优劣汰。在心里立下自己的标准,这样才不易被骗,让我们从中得到应得的益处。下面就让我们继续了解更多的保险中介吧。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
此外,保险中介的出现和发展也使保险经营者从繁重的展业、检验等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场调研、险种开发、偿付能力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以及住处传递迅速、系统运转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同属于金融业,虽然目前中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但金融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由于金融机构与社会各行各业接触广泛,同时具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因此,通过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兼业代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在一些单一业务量较小、业务面较广的分散性险种上,保险代理人发挥着独特的优势。目前,中国城乡专、兼职保险代理人员已超过 100万人,全国每年保费收入的60%以上通过保险代理人取得。
一个好保险中介,为客户争取到好的折扣,在出事情的时候帮助客户正确的处理事故。但大家要知道,中介是不会为了客户去得罪保险公司的,否则取消了他的代理资格,他做什么?
保险市场要保持其正常运行,应该有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这个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三个部分构成:一个是既具有保险经济实力,又具有保险经营经验的保险经营结构,即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另一个是既面临大量风险,又具有保险购买能力的投保群体,即保险需求主体;再一个是能够为保险关系双方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服务机构,即保险中介主体。
从监管部门来看,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正在完善,以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审批程序的透明度。保监会中介部处长安秀洪说,保险中介部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从业经验缺乏,目前作为监管部门只能通过考试提高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来对这支队伍加以约束。新修改的保险法,从127条起对保险代理作出了相应的约束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保险中介的位置,也保护了中介机构的权利。作为中介机构应借此次机会努力打造自己的诚信服务品牌。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大多数投保人认为,保险中介人或机构就是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因为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在推广产品的时候,只是拿着保险公司的产品介绍,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几乎直言自己是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没有认真地打出自己的服务品牌。
为了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讨一下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并以此检验具体监管行为的效果。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一层意思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
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此问看似合理,其实不然。那么,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自己依法维护。保险中介公司拥有独立的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也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也能够堂堂正正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险中介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人才、法律顾问和相当的财务、物力,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环境中,一个不具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的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的。
保险中介的出现,解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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