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亟待出台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1-26 17:32:04

11月8日下午,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开放讨论党的十八大报告时,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的举措提到,上个月通过的《农业保险条例》,很快要正式发布,待其正式出台以后,保监会将尽快制定一系列具体实施办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项俊波说,国务院已经通过了农业保险这几年稳定了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和谐。事实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项俊波表示,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势头良好,从事农业保险的公司从6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承保区域从6个试点省扩展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从2007年以来,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从2.3亿亩增长到去年7.8亿亩,累计承保农作物达到30亿亩,参保农户从5000万户次增长到1.7亿户次。

另外,农业保险的品种不断增加,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承保的品种上,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从最初的6个增加到现在的15个,已经覆盖到农林牧渔各个方面。在保险的责任上,农民需求比较强烈的旱灾已经纳入种植业保险责任,养殖业则承保了所有的自然灾害,包括疫病、疾病、意外事故,还有能繁母猪。

农民已经从保险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项俊波透露,从2007年到去年,农业保险共向7000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400多亿元。

保险公司难吃“独食”

5月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后,争议一直不断,很多互助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定位和经营主体方面的内容表示反对。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珠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助保险组织的加入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竞争,目前还是大型保险公司经营农险更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导报记者说,“保险公司与互助保险组织两者经营农险,并没有优劣之分,可根据市场情况各取所需。”互助保险组织加入

若此次《农业保险条例(草案)》顺利出台,则是为互助保险组织“正名”。据了解,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并未涉及互助保险组织,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其实,互助保险组织两年前就有了,在宁波试点,效果不错,准备全国推广。”郝演苏说。

业内人士分析,互助保险是较为原始的保险形式,不仅“低保费、低保障”的模式在现有条件下过于理想化,保险产品开发、定损理赔、核算等工作也并不专业。

但郝演苏认为,互助保险组织的定位是小规模的农业项目,在预防风险上有自己的优势。保险公司更适合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或大型农业项目,与小农户的对接是其面临的一个大问题。虽然大规模农场是发展方向,但我国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互助保险组织可谓是立足国情。

在实践中,互助合作保险模式也有成功案例。据了解,陕西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是国内现有的互助保险中开展时间较早、规模较大的涉农险种之一,由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和农机安全监理系统联合创办,截至今年5月,已经在全省66个县区开展,互助会员1.9万名,会费收入超过500万元。

郭明珠坦言,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模式与行业结合较密切,比较能为小众散户接受,如果市场引入这种竞争模式,会对保险公司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

在多数投保人眼里,这类互助保险似乎比买商业保险产品更有吸引力。据悉,在全国范围内,农机互助保险、渔业互助保险、果树互助保险等一大批险种已经成为所在领域的主力军,部分险种甚至已经牢牢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让农民有更多选择

农业保险应该定位于政策性还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应该由商业保险公司主导,还是互助保险等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发展?

导报记者了解到,国外农业保险有四种不同模式,一是政府主办的国有化模式,二是政府扶持的商业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国有化-商业化混合模式,四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存在风险高、成本高、亏损高的问题,保险公司需要政府政策性补贴,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业,”郭明珠说,“今年的玉米种植即使有补贴,保险公司还是亏损严重。”目前农业保险领域中,商业保险公司“下乡”这一模式面临很多风险,补贴漏洞,人员吃紧,风险难控等问题比较突出。

郝演苏认为,原则上,农业保险应该是政策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政府应该给从事农业保险的险企一些补贴。但具体从事农业保险领域可不可以盈利,还得看保险公司具体的投资策略。

也有业内专家分析,互助合作保险和农民才是“门当户对”的,通过互助共济的办法,做到互保、互监、互检,达到最低的成本和最小的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近日表示,应该让农业保险适应农业本身的特点,而不是让农业来适应商业性的保险体系。政府对于互助合作保险应该给予扶持,使其逐步发展,让农民有更多的选择。

链接:国务院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明确。业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会议认为,为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规定国家采取保险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虽然只有短短的四十多条,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汲取了近六年的农业保险试验实践的正反经验,和众多科研工作者长时间研究的积极成果。

在农业保险专家看来,条例所传达出来的立法思想是: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商业保险是得到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的。更多亮点在于: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以及对农业保险几年试点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都给予了覆盖等等。

由于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强调,将由国务院建立众多政府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认为,“农业保险涉及较多部门,仅有协调机制还不够,最好是能建立有决策权的协调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之下,决定关于农业保险的大政策和提供管理支持。”

他建议,制定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农业保险的财政和税务政策、为各地提供农业再保险;建立和管理中央一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组织协调或推进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关系和“动作”,包括农业风险研究和管理等。“这对加强对农业保险制度的管理,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多位农业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在对农业保险进行原则性安排确立制度框架、统一“游戏规则”的同时,还应加快对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完善,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我们更希望看到随后的配套补贴办法、税收优惠等实施细节能够出台。”

可预见的是,随着农业保险相关细则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包括农林渔等的抗风险能力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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