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只有一家,国家对其费率管制是通过指导性限制实现的即保险公司可以在其总公司制定的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90年代中后期,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主要体现在费率的竞争上)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的管制进入了严格监管的阶段。
每样东西都有自己的价值,有价值存在必然存在价格,所以保险也不例外,正是因为保险价格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的保险行业公平的竞争,才可以使得保险行业迅速的发展。当然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保险的价格,但是只有我们深入分析保险价格才可以更好的享受保险生活。这样就使得我们更加的幸福,保险价格的形成体系是什么呢?它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2003年之前,我国保险产品执行中国保监会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这一阶段,费率由政府确定,明显高于市场价值,使国内保险公司均有较大的盈利空间,从而有比较大的降价空间。2003年1月1日,车险改革在中国保险市场正式实施,车险成为第一种费率市场化的险种。车险改革后,恶性的价格竞争导致产险市场的平均价格大幅度下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润,严重削弱其竞争力,甚至威胁到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制止恶性价格竞争,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应运而生。车险进入了“新管制时代”即“同质同价”的新阶段。
寿险市场方面,随着保险投资渠道日渐扩宽,保险公司间投资收益水平也逐步拉开差距,监管部门预定利率最高为2.5%的约束,阻碍了投资收益率高的公司在产品定价上降低费率、体现价格优势。对于利率步人升息周期的强烈预期也成为了寿险费率市场化提速的一个重要催化剂。在市场的呼吁下,2006年1月1日新《生命表》生效,我国寿险产品费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生命表》放开后,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地域的不同、受保人群的不同、公司核保技术的不同以及市场策略的需要,使用不同的生命表。2006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成立了“费率市场化课题组”,对寿险费率市场化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寿险费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保险业价格监管环境的变迁有其独特我国保险业价格监管环境的变迁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在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价格监管的变迁实际上代表了我国保险市场对价格竞争这种自然和固有的市场经济状态的认知和适应过程。然而。无论何种形式的价格监管,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都是不可避免的。科学合理的价格监管的目的并不是阻止价格竞争,而是限制恶性价格竞争的形成,引导良性价格竞争的开展。
价格竞争有两类:一类是良性的,一类是恶性的。价格竞争的良性和恶性不能简单的由竞争范围和程度决定,更重要的是价格竞争策略是否有利于企业健康和可持续的成长。是否能够增加股东价值。
将良性价格竞争定义为:在真实实力支持下的、合理的、有科学依据的,基于成本下降或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有利于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的理性的价格竞争行为良性价格竞争对于任何市场都是必要的,它不仅能够激发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还会增加顾客让渡价值,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
相反,恶性价格竞争是指不顾企业的长期利益,没有科学决策支持的,不惜大幅降低利润甚至亏损,仅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的非理性的降价行为。恶性价格竞争会严重损害行业发展和市场平衡。尤其是在那些企业数量少、买方信息灵通的市场,同质产品市场和发展不成熟的市场,恶性价格竞争行为一旦出现,这就会迫使其他企业跟进,形成恶性降价,对整个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保险价格的比较可以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产品本身要具有可比性,这是事物比较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你很难说苹果的价格贵还是荔枝的价格贵,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水果,具有不同的营养价值和效用。保险产品也是一样,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价格。
联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来比较。即使是同一险种,同一价格,但除外责任的范围不同,可以说价格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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