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2-24 16:32:16

我们在企业工作,每个月都会缴纳养老保险,一部您的养老保险组成部分为:您个人缴纳的一部,同时您的企业也给您缴费。

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社部正加快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在实现全国统筹之后,将适当调整养老金的企业缴费率,以减轻企业负担。”人社部一位官员12月17日透露,目前企业20%的缴费上限可能调整。

按照国务院的现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纳入基本账户,个人缴8%列入个人账户。

但由于各地社保收支不平衡,导致缴纳水平不一,养老金收不抵支地区,要求企业严格按照20%的上限缴纳,收支盈余地区,企业缴纳比例又普遍低于20%。

“我们现在省级统筹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做到,全国统筹没有,造成企业在国内不同地区投资,缴纳的社保、养老金水平有高有低,这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表示。

本报获悉,针对目前养老金地方统筹带来的各种弊端,财政部和人社部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的思路和方案,目前已经在征集各方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目前8%的个人账户被认为费率偏高,账户规模太大,带来这一代人缴费负担沉重,但个人账户缴费率是否也要下调,目前尚在讨论中。

调低企业的养老金缴费率,基于多种考量。

目前企业社保负担的地区不平衡状况十分突出。以养老金结余状况最好的广东省为例,2011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退休人数350万,总赡养率为15.29%,但省内不同地区之间差异突出。如湛江市的赡养率是53.4%,深圳的赡养率仅为2.5%,近21倍的差距。

赡养率越高的地区,意味着离退休人员占在职缴费人数的比例越高,地区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越严重。由于广东社保没有中央财政补助,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很多地方把企业缴费率提到最高上限,比如湛江企业缴费率为20%。而深圳良好的社保收支情况领先全国,单位缴费比率只有10%。

由于全国规定养老账户跨省转移时,统筹账户要划转12%,从明年元旦起,深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至13%。

“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在一个公开场合解释说。

企业缴费率过高,还造成负担转嫁现象。根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封进的研究,企业的缴费负担在相当程度上被转嫁到了员工的工资上,尤其对于一些工资较低,人力资本不高的行业的员工,企业通过转嫁员工工资缴纳养老金,事实上变成了员工自己在缴费。

针对当前企业发展压力较大的现状,浙江省政府18日发出通知,决定分类推进,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基础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

从2008年起,逐步将浙江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以前的原则上不超过20%统一到12-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地区,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浙江省政府指出,此次调整坚持梯度推进。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至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

但是调整的过程要严格遵循报批制度。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具备条件降低缴费比例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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