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调高保险专业代理及经纪公司门槛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5-24 16:34:40

保监会2月5日在其官网上就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保监会决定提高两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门槛。其中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修改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改前“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修改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保监会在资本金监管上不断加码,“严监管”思路清晰。

保险专业代理及经纪公司门槛升至5000万

继发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会又发布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分别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更改为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此外,保监会还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另外删去原规定第十三条。

同时,保监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虚假理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在市场退出方面,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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