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一轿车撞人后逃逸 违章兴起令人发指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7-11 14:46:02

1月16日晚9时30分左右,衢州市区荷花四路西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撞到路边的人后,又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车。肇事车并没有停下,而是选择了倒车,从受伤女子身上碾压过去,加速离去。伤者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身上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在荷花四路499号门口,一辆三菱车停在一盏路灯下,突然一声巨响,三菱车主停在门口的车被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车撞了。

拉着手刹停在路边的三菱车被撞击力推了大约六七米,当时靠在引擎盖上的女子首当其冲被撞了。接下来,肇事车辆做出了让所有人咂舌的举动。三菱车主说,当时他走出去想让肇事车停下来,对方开始倒车逃走,又将被撞女子碾压。

在马路对面的小超市内,也有人看见了肇事车碾人逃逸的过程。“他先倒车,然后加速逃走,直接压过那个女人。”

很明显,肇事车辆撞人后逃逸,该行为已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呢?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罪有什么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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