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年龄内的员工(男不超过60周岁、女工人不超过5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5周岁)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不实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2、网上申报增员的受理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月底(特别情况以地税部门通知为准)。
3、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涉及补缴的,其2004年5月1日之前应缴的社保费应先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报备和合同鉴证,并自行保存经过劳动部门招工报备和合同鉴证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及相关申报资料,以备日后核实检查。
5、参保单位应打印出网上申报提交成功的增员信息,与招工报备和合同鉴证的相关资料一起自行保存,以备日后的核实检查。
6、用人单位办理网上办理增员成功后,对于首次参保人员,应在收到地税部门申报转换成功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如下手续:
A、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要求字迹清晰);
B、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贴于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C、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本单位的单位识别号;
D、持网站增员成功的人员信息(将“单位增员社保登记查询”界面的查询结果打印下来,加盖本单位公章)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中心办理制卡手续。参保单位无须再到地税部门进行确认。
7、以下几种情形,税务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网上增员业务,参保单位应携带相关书面材料上门办理(具体详见社保费类办税指南---需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的增减员业务指南)
(1)参保险种与按个人身份依法设定的参保险种不一致----填写社保增员表上门办理
(2)新增超龄人员:男的超过60岁,女的超过55岁----携带劳动部门的超龄参保认定表上门办理
(3)退休、离休、退职的;----携带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认定表上门办理
(4)个人身份证在地税社保系统中重复,存在多条信息的情况;----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医疗IC卡、其他证明材料上门办理
(5)个人身份证+姓名与地税系统中人员信息不符;----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医疗IC卡及其其他证明材料上门办理
(6)外地就业个人----请携带劳动合同、身份证、户口本上门办理
(7)二等乙级伤残军人----请携带民政部门的伤残等级认定表上门办理(8)因工伤残人员(一至四级)----请携带劳部门伤残等级认定表上门办理
(9)5.12干部、老红军、离休人员----请携带组织、民政或劳动部门的身份认定表上门办理
(10)军队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退休军人----请携带劳动部门参保资格认定表上门办理
(11)渔民、农场职工----请填写社保增员表上门办理
8、参保人员如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补助人员,参保险种含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请携带组织、财政、劳动部门的认定表上门办理增员。
9、其他税务机关认为暂不适于网上申报的,必须携带资料上门办理。
10、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称的“当月”,是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到地税银行专户的到账日所在的月份,不包括到帐月份之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月份。参保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1、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30日内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并在次月内缴费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月份的起点,自参保申报之月算起;用人单位录用人员30日以后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的,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费缴纳到地税银行专户的到账日所在的月份算起,到帐月份之前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得计入申领生育。
10-11项属社保待遇报销事项,不详事宜请咨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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