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引导健康投资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1-19 09:29:3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门于2009年6月19日联合下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社保基金将成市场重要力量 可引导健康投资理念

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后,可能使社保基金成为市场中的一大机构资金力量,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截至2009年4月30日,社保基金共出现在60家A股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共持有市值超过40亿元。与2008年年报披露的统计数据相比,社保基金今年一季度的重仓股数量、持仓市值均有明显增加,增仓迹象非常明显。这也显示出在2009年中国股市的复苏过程中,社保基金起了较大的积极作用。

有市场人士表示,延长社保基金接手转持国有股的禁售期,不仅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将使社保基金成为A股市场的“中流砥柱。”

《实施办法》规定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仅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专家表示,社保基金可以通过长期持有绩优公司股份和减持其他股份来引导市场的主流投资方向,这将对培育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投资理念起积极推动作用。

划转国有股增值空间大 充实社保将间接增加消费能力

根据四部门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表示,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对目前存在资金缺口的社保来说有重大积极意义,这将为社保基金长期发展、做大规模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实施办法》,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对此,李迅雷认为,从长期看,社保基金的持股数量将进一步增加,而其通过分红扩股等方式得到的收益也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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