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王先生昨天向记者反映,他刚从外地来沪工作,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新的交强险。近日,他在路上与另外一辆外地车相碰,对方为全责。按照过去的经验,在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1200元之后,王先生就可以把车送到修理厂,而不用再担心其它的问题了。但是过了两天,对方保险公司却来了电话,要求王先生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400元的无责赔付,而对方所承担的份额反而少了。这下可把王先生搞糊涂了。无奈之下,他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后才知道,新的交强险有一条是车碰车也要无责赔付400元,如果有责任,当然要赔得更多。
保险公司告知王先生,无责任赔偿只是单次事故的赔偿,不会影响以后6万元的赔付总额,也不会影响今后费率的上浮。但是王先生仍然觉得很麻烦,因为他必须亲自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手续,这是以往他购买普通商业三者险所没有遇到的。
由于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当机动车辆间发生碰撞时,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也要按照条款约定,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应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还应该实行‘过错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呢?交强险中出现的这种尴尬,实际来源于立法的问题。交强险“无责也要赔偿财产损失”的规定,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应该注意到,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在适用条件上并没有完全对应。《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第二项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规定,而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应该对应在第二项上。
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应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如果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哪怕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和行人这些弱者相比,自然应该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顺理成章了。那么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在法律上应当处于同等强势地位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如果交强险“无责赔付”也同样适用于这样的情况,就值得商榷了。
但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同为高速运输工具,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就应该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遗憾的是,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赔付”中,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有所减少,尤其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低于《道交法》规定的限额 10%;同时保障范围仍然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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