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也能套取公积金?广州一事业单位编制的城管队员陆某强轻信网上套取公积金中介的伎俩,伙同女朋友办理了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去银行提取公积金,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陆某强和女友高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受审,两人均被判处拘役。
今年32岁的陆某强案发前是广州市天河区城管分局一名队员。据陆某强供述,在今年2月份时,其在网上搜索“公积金提取”时,发现一些网页显示不购房也可提取公积金,便联系到一名中介陈某,对方提出只要提供身份证、公积金等相关信息,便可提取公积金。
陆某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并与女友高某去石牌东路一照相馆拍摄了两寸红底照片,并将照片电子版发送给中介。双方约定提取成功后,中介方收取8%——15%的手续费。收到相关材料后,中介陈某告知陆某强会由罗某联系他,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
随后,今年2月23日,中介方罗某联系被告人陆某强。2月25日当天,陆某强与高某二人一起去越秀区东风东路某银行,在银行旁见到罗某,该男子交给陆某强和高某一张假的身份证(照片为高某,身份证信息为冒用何某某的真实信息)、陆某强与何某某的假结婚证、何某某的房产证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但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女方何某某身份证等证件有问题,陆某强便借口去核实证件真伪,与高某逃离银行现场。
因提取公积金未能成功,陆某强又与中介陈某联系,中介声称其中可能有误会,“百分百成功”,建议陆某强过段时间换家银行再提取公积金。
陆某强于2013年3月8日如法炮制,到越秀区广卫路某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结婚证、身份证均有可疑,便与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房主何某某(即被冒用身份的女子)联系,何某某当即向警方报案称身份被他人冒用。
原以为公积金是自己的钱,伪造一些证件把它取出来不会是什么大问题,如今想来真是“大错特错”。庭上,陆某强坦白认罪,后悔不已。高某则更觉得委屈。庭上,高某声音很小,面对检察官和法官的提问,她有些恍惚,不知道如何回答,忍不住一次又一次低泣。
越秀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强、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陆某强拘役五个月,判高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其实,长期以来,通过各种手段违法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采取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手段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近期在广州越秀区大幅增加。
2012年广州越秀区没有此类案件立案侦查。而今年仅3月~7月,越秀区检察院就受理了30件伪造资料套取公积金案。经调查,在案件数量飙升的背后,监管机构对伪造资料的鉴定难是让犯罪有机可乘的主要原因。办案检察官建议,监管机构建立联网查询系统,以加强辨别申请资料真伪的能力。
那么,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处罚呢?1、向单位通报,并缴回其支取额,并将其行为记入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2、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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