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调整失业保险金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5-11 11:45:51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表示,随着沈阳市区域化调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及医疗保险分支机构的成立,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业务,日后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主要服务的单位参保业务是在和平、皇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和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皇姑区的灵活就业参保业务人员。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关于沈阳失业保险金最新调整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将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新政策,失业人员每月最多可领失业金720元。6月30日,记者从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沈阳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最新政策指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80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60元调整到72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60元调整到600元。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政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提高农民医保水平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将进一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今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不低于240元,农民个人缴费50元,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290元。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8倍。

同时,建立重特大病种保障基金,扩大覆盖病种范围。时下,沈阳市参合农民达233.3万人,参合率达99.3%,人均筹资标准为230元,最高报销封顶线为12万元。

沈阳市共有26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108家卫生院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截至去年末,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7993.31万元,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相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次增加23%,人均药费支出下降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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