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5-13 08:57:03

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关于南昌市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本文主要对南昌市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救助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参保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共同交纳,每年1月份由用人单位将单位部分和负责代扣的个人部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资金来源渠道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十二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支付90%,参保人个人负担10%。

第五条 参保人医疗费用超出本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后继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先行垫付,同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提出使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批准后的后续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健全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和医疗管理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链接:南昌将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最高报8万

《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台,将实行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模式,适当提高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同时,将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报销比例为90%。

四类城镇居民参保免单

《意见》指出,将实行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模式,适当提高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合理确定个人缴费负担。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280元,个人缴费144元;未成年人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140元,个人缴费60元。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包括: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抗美援越、抗美援寮、珍宝岛作战等十四类参战人员;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

单病种年报销最高为800元

《意见》明确,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报销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病种年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艾滋病。同时,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限额按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艾滋病限额按多个病种标准执行。

此外,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成年居民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5万元,未成年人居民累计报销最高限额3.5万元。

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妥善解决居民患大病后需负担住院统筹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我市将尽快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指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住院统筹报销最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报销比例为90%。

适当增加传染科儿科药品目录

《意见》还明确指出,将适当增加传染科、儿科的药品目录;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中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需先自付2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费,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元。

同时,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一级医院床位费12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6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异地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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