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局:部分民生保障待遇调整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4-03 14:56:06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城镇职工医保、小城镇医保封顶线。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从2013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到162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到14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20次调整。调整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这次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方案拟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科学、合理。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7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及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为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达到1740元/月。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促进青年、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50%、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相应从1160元/月提高到129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725元/月提高到810元/月。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至34万元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3医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可报销80%。
此外,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2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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