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赔付知多少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4-08 22:10:09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深圳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供养偿付的核准

1、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2、申请材料

(1)、1-4级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在社保部门结案签字时领取《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员工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或《关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

(2)1-4级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在每年3月和9月按时提供生存证明:

①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待遇的社保部门确认生存状况

②不方便到社保局的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邮寄用人单位、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和手持当年当月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一张。

3、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①申请材料核准通过的,受理部门续发其原来待遇;

②申请材料没核准通过的,受理部门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再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哪些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深圳社会保险局相关职能

一、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

三、负责上述各险种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

五、负责因病、因(公)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管理。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管理。

七、负责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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