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我市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优惠待遇试点工作,进一步减轻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尿毒症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尿毒症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尿毒症患者主要依靠血液透析等治疗维持生命。由于长期血透个人支付费用较多,大多数患者陷入困境,为进一步提高尿毒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尿毒症患者负担,凡第一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ICD—10:N18.0)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后,在试点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通知》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尿毒症患者,每周可在试点医院接受2次免费血液透析治疗,基本服务包含血管路及透析器各1套、透析液1人份、内瘘针2支、生理盐水3瓶,以及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血透监测。基本服务包按照350元/次的定额标准,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试点医院减免10%。其血透费用,由试点医院先行垫付,试点医院每季度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目前,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首批优惠试点医院,条件成熟后将扩大到其它医保定点医院,进一步方便尿毒症患者免费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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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统一代征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保障范围为100000元至250000元。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分两段:实赔8万前即医疗费在100000元至180000元部分,按90%给付;实赔8万后即医疗费在180000元至250000元部分,按95%给付。
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
参保职工异地医疗有何规定?
1、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医保中心办理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福州市医保中心《关于做好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的通知》(榕医保[2003]016号)办理。申请异地安置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安置在省内的,可办理《福建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就诊、结算医疗费。安置在省外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2、经本市最高等级各医院专家会诊无法确诊、需转异地就医的,按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榕医保[2001]10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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