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 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 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 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深圳失业保险金待遇项目
- 失业保险金;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失业保险金申领需提供的材料
- 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 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 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 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 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 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 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 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 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 到国(境)外定居;
- 已办理退休手续;
-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 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申领条件: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