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2014年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以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大病医保推行一年半以来,已有近30个省市地区陆续出台大病医保方案,尽管全面试点大病医保是众民所盼,但现实中也面临着诸多难点。
首先是对大病的明确界定。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所谓“大病”只是个模糊说法,并无准确的概念,卫生部门与社保部门对其界定并不一致,目前六部委约定是根据费用支出占比来确定是否报销,因此只有明确统一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才能更好的落实。
与此同时,合理定价成为推行大病医保的一大难题,只有合理定价、合理确定报销比例才能使大病医保长期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不同地区对大病医保推行力度不尽相同,一些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就卡在筹资标准的确定环节。据业内人士介绍,筹资标准在执行大病医保制度中是一个关键指标,关系到起付线、报销水平以及后期大病保险整体运行效果。
此外,大病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缺失也是导致其很难全覆盖的原因之一。国务院医改办原副主任徐善长指出,六部委指导意见和保监会的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的盈亏画了一道线,超过盈亏临界点的部分,或纳入资金池或由政府弥补。
朱铭来对此也表示,因大病医保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如何保证其收支平衡将成为重要课题,这需要统一建立科学化管理机制。各地可每年进行年度总结考评机制,从而评估基金的运营情况以及指标体系,并据此对大病医保方案进行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该通知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目前在外务工人员参保地在其户籍地,若一旦发生大病医疗费用,需回参保地才能报销。如何在诊疗地就能实时报销而不用回到参保地,成了大病保险建设中需要完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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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另外,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浙江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为了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创新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浙江省政府明确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纳入到2014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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