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房公积金有望覆盖进城务工人员。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意见还要求,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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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年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并严格规范公积金的使用。对超基数缴存、低于基数缴存公积金等行为将依法严惩。《意见》要求,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存职工享受城镇低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房租或物业费超出职工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山东住房公积金“零余额账户”制度已全面推行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该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的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住房基金收益,深化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改革。根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存款“零余额账户”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每日业务结束前,将分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集中汇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总账户,分支机构存款账户余额清零。
从今以后,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统一运作、分级核算、分户管理、集中调剂、确保安全、明显增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及时将住房公积金存款活期转存定期,扩大定期存款份额,提高资金增值收益,实现收益最大化。各市制定的推进方案将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山东劳务派遣人员可缴公积金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职工因购房、退休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贷款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可实行存贷挂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的办法。有关部门要研究探索不同城市间公积金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各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全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可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任务量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缴存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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