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保进入2014年度 上调多项社保标准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4-04-02 14:24:06

4月1日上海市医保进入2014医保年度(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从4月1日起,上海市将2014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4万元提高到3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同时,2014医保年度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3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增加见习、协保就业等补贴

从4月1日起,上海市青年职业见习、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将随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1296元/月提高到145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810元/月提高到910元/月。同时,将单位吸纳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上海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从13000元/年提高到16000元/年,吸纳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上海市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从6500元/年提高到8000元/年。上海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17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为1940元/月。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上海市连续第8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80元,分别提高到1065元/月、1120元/月、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上海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从4月1日开始,对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29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60元/月。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17元。据介绍,上海市最低工资是实实在在的“到手工资”。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820元不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上海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不含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上海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但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另外,1820元不包含加班工资以及“包食包住”费用。

哪些不应低于1820元?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1820元。4月5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清明节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251.04元[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果清明节后两天休息日都上班,单位不安排补休,则需支付167.36元。因此,3天总计加班费为585.76元。

试用期工资不可低于1820元。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计件制职工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

实行“提成工资”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经济赔偿后工资余额不低于1820元。《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职工工资不该低于1456元。按照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当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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