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和几点看法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3-01-06 11:00:00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按行业划分确定单位费率和按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情况确定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三种。各行业的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在费率浮动方面,除属于第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外,二、三类行业均实行浮动。浮动的办法是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频率等因素,每2年浮动1次,可上或下浮动各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我对工伤保险费率的几点看法

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责任

这次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修订之前的条例仅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修订之后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骗保的责任。修订之前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修订之后的条例将骗保的处罚标准规定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增加了不协助调查的责任。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但之前的条例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予以协助调查的责任。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条,即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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