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保险: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2-21 14:52:29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养老保险的必要性。购买养老保险为自己保证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

日前,记者获悉,石家庄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即日起,石家庄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五种情况可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体来说,此次补缴主要涉及应保未保和欠费这两类人群。”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而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的范围是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期间不补缴,但是,曾经有工作,而现在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补缴曾经工作期间的那部分。

按照规定,补缴起始时间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间和职工工作经历、劳动关系来确定。

  补缴基数和比例分几种情况

补缴范围有了,补缴起止时间也有了,那么补缴的基数和比例有如何呢?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几种情况,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而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按照规定,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

“在补缴时,有一类人要注意,那就是超龄补缴。”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时开始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据悉,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要趸缴的只能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相关负责人举例介绍说,一男性职工今年68岁,只在46岁至50岁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其可以先补缴46岁到50岁期间的保险费,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60周岁至68岁期间的保险费,前期缴费共计13年,可再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趸缴2年,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补费完成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补费后,建立账户至2005年底,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至2005年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以后补费均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补缴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已核定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缴费基数计入当年,不计利息。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以前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1993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指数。

  即日起可按流程到社保局补缴

据悉,目前,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从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按照流程,工作单位仍参保缴费的,由工作单位负责申请。工作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现档案管理单位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人社局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当地人社局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定。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须先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及职工参保登记,再申请补缴。

申请补缴需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提供申请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社保局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其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补缴条件人员,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持《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或人社局“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定表”一式三份,到社保局业务部门办理补缴(趸缴)养老保险费核定手续,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或《参保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

用人单位或本人持“核定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把“核定表”中其中一联以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社保局基金处(科)。

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到业务部门打印补缴年度对账单。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含视同)年限满15年的,到退休管理处(科)及人社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企业和个人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据悉,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对于欠费人群,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按日加收0.5‰。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即欠缴职工如果现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免收从2011年7月1日到现在的滞纳金。

同时,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则收取利息,按照规定,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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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社保卡未启用医保卡放心用

近日,省会部分没有拿到社保卡的居民有些着急了。“听说明年起医保卡停用了,我再看病怎么办?”11月22日,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年底前现有的医保卡不会作废,参保人员可放心使用。一段时间以来,省会部分市民拿到了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对功能强大的社保卡启用充满期待。这种社保“一卡通”将来可包揽各项社会保险信息,方便参保者随时随地查询自己的权益记录,方便、快捷地享受社会保障服务。

此前,石家庄市人社部门曾表示,今年7月起将在市内6区启动使用社保卡,并逐步替换现有的医保卡,明年1月1日起原医保卡将停止使用。昨日,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石家庄市正在稳步推进社保卡替换医保卡的准备工作,计划年底前将启动社保卡的发放,并逐步开展使用社保卡进行医保业务的结算。年底前现有的医保卡不会作废。此外,两卡替换工作将设置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卡仍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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