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单不要被行规“忽悠”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0-16 17:38:57

新手车主购买车险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爱车与个人安全,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然而,一些车主在出现事故时,才发现自己忽视了车险保单生效时间,最后只能自己掏腰包解决事故,只能自认倒霉。这就要求车主们关注车险保单生效的时间。

  买新车当天撞人赔偿30万元

一场车祸撞出车辆保险真空期

购买车险时有一项内容很需要重视,就是保单的生效期。在买车当天提车,多数情况下保险单没生效哦按保险业通行规定,保单要次日凌晨才生效。所以在保单没有生效的时间内发生事故,费用全部由自己出。

近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当天开回彭水途中将人撞残,赔了30万元。为此,刘先生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这可以说是我市首例汽车保险次日生效官司。

  5万元买辆新车 当天撞人赔30万元

刘先生告诉法官,2010年10月24日,他到南岸区一家汽车4S店,买了辆价值49800元的奇瑞旗云轿车。保险由4S店代买,他为此支付了4000元保险费。

刘先生诉称,购买新车手续当天办完。下午3时,他和自己请的驾驶员郑先生一起,高高兴兴把车从4S店开走。下午5时50分,车行至319国道彭水漆树湾隧道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轿车损失不大,修理费花了3000元,但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左腿截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事发后,刘先生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另外还赔偿伤者20万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为此,有人说他“买辆奥拓赔脱一部奥迪的钱”。

  保单次日生效 车主状告4S店

所有费用加在一起近31万元,这对刘先生无疑是巨额资金。由于该车保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这30万元进行理赔。

法官称,刘先生多次找到4S店协商,要求承担这笔钱,但4S店分文都不认赔。无奈之下,刘先生在2011年9月27日起诉到南岸区法院。

刘先生认为,4S店没有按合同约定即时缴纳保费,导致事故发生后他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他要求法院判决4S店为该事故买单,赔偿30万余元。

4S店代理律师辩称,购车合同并未约定何时为其缴纳保费和办妥投保手续。事实上,他们在销售车辆当天下午2时30分,就向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保险费并投保,保险公司也在当晚7时51分生成保险单,但保险单明确写明保险期限是从次日(2010年10月25日)零时生效。零时生效是保险行业的通行规定,他们无法改变。他们已尽到代为投保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未向车主提示风险 4S店承担20%责任

承办法官称,他们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汽车销售方即4S店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愿赔一分钱。

法院认为,刘先生和4S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刘先生认为他购买车辆后即支付了保费,只要支付保费就应即时生效。法院审理发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要求4S店为其办理保险即时生效。

法院认为,4S店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理应在销售时就车辆保险问题,向购车人尽到足够的说明提示义务,尤其是车辆在保险尚未生效时,更应明确车辆的保险真空期的事故、法律风险。诉讼中,4S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风险提示说明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车商酌情承担20%责任,即赔偿6万余元。

  次日生效是行规 买车险最好约定即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购买保险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

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

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汽车保险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

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上述这家财险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

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

  4S店为免责 最好书面告知风险

法官对汽车销售商也提出了建议。4S店代买保险时,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即时生效要求,建议向消费者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告知书。该告知书可以一式两份:一份交消费者,另一份自己存档。该告知书内容必须要详尽,不仅要把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充分解释,还要将消费者在次日零时生效前提车的事故风险、法律风险、保险风险明确提示。车商如果做到了这点,遇上事故就可以免责。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的4S店,如果在交付车辆时有书面风险提示或告知,就可能在这场官司中免责。

其实,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保单生效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盲区”。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车险,保监会对它的保单生效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的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而商业险的保单生效时间一般不是即时的,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保险期间的生效时间为约定日。这就是说,车主们在“盲区”期间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业内人士透露,广大车主还是应该对商业车险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后的约定日这一规定有所了解的,否则可能会因为不了解保险行业的行情而造成一些不愉快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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