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金融保障制度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2-31 13:54:26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已进入最后的草拟阶段,估计很快就能推出,这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新轮廓已然浮现,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工作即将启动。

权威人士透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已提交会议专门讨论,必须尽早建立这项基础性金融制度成各方共识。

“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的工作日程。

目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共识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限额;实行限额赔付原则;强制存款保险,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实行与各机构风险相联系的差别费率,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管理并具有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职权,其职能暂时设计为赔付和受托清算;投保机构按期缴纳保费累积基金

《条例》实施后,将设立非公司类专门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

  此外,还将建立发行债券的特别融资渠道。

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期,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长期依赖国家信用等因素,保险费率可能定得低一些。同时,在赔付上设“最高限额”,虽然具体比例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其原则是,既有利于保护大部分小额存款人利益,又有利于发挥大额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专家认为,“最高限额”赔付制度有助于防范存款类金融机构参保后,可能发生的盲目做大规模、追求利润最大化等道德风险。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起航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也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法律制度先行

近日有消息称,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已起草完毕,当前多方达成的共识包括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必须加入。并有消息人士透露央行按照分步走的原则,在央行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未来再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的存款保险机构。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定,应当初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出台《存款保险法》。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职能,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实施接管、提供资金救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明确职能定位及其与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我国应由政府出面依法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定性为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资本金主要由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央行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需强制性保险

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保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初宜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即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费率等级,对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督作用。而随着条件的成熟,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态、监管评级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适用不同保险金融机构的差别存款保险费率。考虑到政府隐性担保的实际存在,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总体应低于0.05%的国际平均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国银行业转轨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有了长足发展,对存款保险是否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是否能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等多方面的理论争执也渐成趋势。21世纪初期,中国银行业的准入和利率市场化等转轨进程均显示出,中国需要构建一个市场化的、渐进的和多层次的存款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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