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条款(三)

发布时间:2013-06-18 16:01:03
百科名片

“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集保障与稳健理财于一身,高达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使客户在进行理财的同时,还能为家人提供一份持续的关爱。本文为您介绍“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条款的第八至十章。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9.4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8 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释义

10.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10.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本合同于2003 年7 月1 日零时开始生效,则此后每年的7 月1 日为其年生效对应日,依此类推。生效日为闰年2 月29 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2 月28 日。

10.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0.7 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合同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两者中的较小值。在交费期满前,交费年度数即等于保单年度数;在交费期满后,交费年度数等于交费期间的数值。例如保险合同于2003 年7 月10 日生效,交费期间为3 年,则从合同生效日至2006 年7 月9 日24 时,交费年度数等于保单年度数,2006 年7 月10 日零时起,交费年度数为3。

10.8 公共交通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包括轮船、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

10.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4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10.15 复利: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

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 ri代表第i 年利率,n 代表年数。

上一篇

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条款(二)

下一篇

《工伤保险条例》2010全文(一)

正品保险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许可
快捷投保

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
省心服务

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
安全可靠

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
品牌实力

品牌实力

11年 1000万用户选择
支付帮助
支付方式 支付说明
保单服务
保单查询 保单验真 变更与取消 保单寄送
理赔服务
理赔指南 理赔报案 理赔案例
服务中心
发票索取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首次关注立得50积分首次关注立得50积分

下载开心保APP下载开心保APP

0/4
产品对比

扫码关注微信号

扫码关注微信号

扫码下载APP

扫码下载APP

意见反馈
产品对比关闭

最多可对比 4 款产品

您还没有添加对比产品
清空产品
已选0件产品 开始对比
意见反馈关闭

选择您遇到的问题类型或建议类型

产品
投保
支付
其他
0/500
提交
产品咨询或紧急问题,可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4009-78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