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有去欧洲旅行的计划,而购买一份旅游保险也成了必备之事。但人们在购买旅游险时,常常容易走入思维误区。那么,怎么购买欧洲旅行保险呢?让开心保保险专家为你一一介绍。
首先应该远离旅行险投保的四大误区
一、 旅游险种类这么多,为了周全起见,应该在出门前尽量多买一些
去欧洲旅行保险怎么买,出门前买旅行险,包括航空险,其实有点像是“临时抱佛脚”性质。实际上,“性价比”较高的选择应是在平常就做好足额的人身意外险、医疗类保障安排。出游前再视个人保障、旅游目的地、时间长短等情况,添购适合的旅行意外险种,把保费花在刀口上。
二、 现在刷卡买机票大都有附赠航意险,额度也较高,就不用再买别的旅行险了
去欧洲旅行保险怎么买,利用信用卡买机票或刷团费,额度虽然高(大多有50万~500万元人民币),但其保障毕竟有限,比如大多只保障固定航班线路,不包括加班班机,而且,航意险的保障时间又是“从上机舱门开始,到出机舱门结束”,对于整个旅行途中其它更多时间段内的意外风险,是无法保障的。再者,各家银行与保险公司关于信用卡附赠保险的规定各有不同,消费者应事先了解保障内容,再视不足之处,加保其它险种。
三、 只要是参加旅行团出游,旅行社就会帮游客投保,自己不必再买保险
去欧洲旅行保险怎么买,只购买旅游团投保,但大多数都是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保的不是游客而是旅行社。如果旅行团发生意外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事后判定责任为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疏忽的,那么保险公司会代旅行社向相关人员进行经济赔偿和补偿。如果是自然因素、突发事故等状况对游客造成伤害,无法通过旅责险获得赔偿。因此游客还需要自行安排投保相关的旅行意外险。
四、 为了少支出保费,旅行险期限等于旅行计划天数即可
没错,投保期限应与出行时间相匹配。但为了尽量控制风险,预防突发事故一般情况下,投保期限至少应大于计划出行期限1~2天。比如,计划出门5天者,最好能购买7天保障期限的旅行险,万一行程更改或延误、延长,尚能在保险保障期间内。
如果要去欧洲旅行,还需要对申根国家和申根签证有所了解。
基本情况
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的短期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即3万欧元),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 ( 商务签证要求保险期限为 30 天 ) 。在同时递交了护照和保险单后,才能发放签证。
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保险业起源早,发展迅速,国民保险意识较强,是世界上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程度较高,国民有较多的可自由支配收人和闲暇时间,旅游出游率较高,再加上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强,客观上促进和带动了旅游保险的产生和快速发展。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直比较重视旅游保险市场的开发,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满足旅游者需求的新险种,旅游保险市场比较成熟。
欧美国家,旅游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日本,购买旅游保险的比例为90%;在中国香港也达到50%。
在香港,市民可以直接在网络上选购旅游保险,一些国家可以通过购买自助保险卡或使用“手机钱包”的方式,通过电话、短信进行投保。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为扭转当前局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还将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情况的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将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意见》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今后还将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伤害保障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给付保险金: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
(四)符合第(一)、第(二)或第(三)项条件住院治疗,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对其一名看护人的食宿费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以下标准给付看护保险金:每份保险单食宿费用每天限额30元(境内治疗)或150元人民币(境外治疗),最长给付15天。
(五)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及看护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丧葬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或事先约定的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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