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了解保险条款就可以让我们在以后加入保险后以免上当受骗。保险条款对保险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就犹如鱼儿对水的需要。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要了解保险条款,但是我们要明白保险条款的存在,这样才可以让我们更加的在保险行业中受到权益的照顾。就让我们从保险中看到保险条款的意义吧。
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以重大疾病险为例,不懂内情的人可能以为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有区别的只是公司服务或者保费,但仔细研究条款,其中大有差异。比如说一家公司,月缴几百元可以有10万元的保额,乍一看上去保费相对便宜,但仔细推敲,他们所承保的病种较少,而且所承诺的10万元保额遇到重疾给付大多只有50%,也就是5万元,所以看上去保费少缴了,实惠并没享到多少。与之相比较,另外一家公司的条款就要诱人得多,所缴保费没多多少,但它的保障范围可以有40种疾病,而且60岁以后无给付还可以返还,当然要合算很多。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发布、实施,具有以下几点进步意义:
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物流责任保险是广大物流企业迫切需要的一种综合责任保险,由于世界范围内对于“物流”缺乏统一定义,物流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所以国内外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都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人保公司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率先推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走在了世界前列。
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该条款沿用了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关于“物流”的定义,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服务环节,与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主要物流服务内容相一致,覆盖了我国物流企业实现服务基本功能过程中因过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绝大部分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初步满足了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但是,该条款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果加以改进将会更好。
物流保险责任范围较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保险人仅承保被保险人在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挤压导致的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装卸人员违规装卸、搬运等五种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从引起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环节来看,基本限于被保险人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货物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而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
该条款,只在附加投保错发、错运费用损失险、流通加工、包装责任险情况下,才承保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错发目的地的费用损失和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只在被保险人附加投保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情况下,才承保被保险人在承保地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风险。相反,明确规定了二十多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特别规定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就不能充分满足物流企业,特别是国际物流企业的责任保险需求。
条款不论出身,只要它能帮助你最大可能地获取权益,就是值得关注的。条款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司本身,投保人在选择比较保险产品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条款上,而不要一味盲从保险代理人的怂恿。有些人认为,到中小保险公司投保,会在核保、理赔方面遇到更大的麻烦。其实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能够进入的公司资质大体相似,他们之间的差异有的在于进入行业时间的长短,有的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一旦竞争完全充分了,各公司的服务环节也大体趋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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